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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像下班了,又好像没下班。据《法治日报》报道,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,法院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,属于隐形加班,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针对数字时代愈发普遍的隐形加班的现象,专家建议我国劳动法应当考虑引入“离线权”。
所谓“离线权”,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,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,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,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,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,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。
事实上,随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,很多企业实现了数字化办公,大部分工作可以通过电脑、手机完成,尤其是疫情期间,远程办公亦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。无处不在的网络,将企业与员工连接在一起,方便在线联络和协作,大幅度提高了工作效率。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小觑,员工犹如“蛛网”上的虫子,被牢牢粘住,脱不了身,正常的生活节奏难免被扰乱。
此前,也有不少案例显示,有劳动者在下班后,因未及时回复领导信息,或者没有打卡、线上开会,遭到批评、罚款、开除等处罚。可见,不合理的隐形加班也具有强制性,员工如果不配合或者拒绝,会带来较大的损失,甚至可能失去工作。
因此,即便很多员工抱怨隐形加班,却也只能忍气吞声,成为数字化办公的牺牲品。而适应数字时代的劳动形态,有必要从制度上明确工作时间的认定和规范问题。
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的同时,赋予劳动者“离线权”,保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的休息权。让劳动者能够尽情安排自己的业余时间,享受生活。
网络没有边界,但是生活有边界,工作不能随意入侵。所以,法律需要赋予劳动者说“不”的权利,坚决为劳动者“撑腰”,使其更有底气拒绝不合理的隐形加班,从而让劳动者不再困于“网”中。